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部分产权,法院同意王强参加诉讼。诉讼中,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卷三·78题)

admin2021-05-31  22

问题 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部分产权,法院同意王强参加诉讼。诉讼中,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卷三·78题)

选项 A、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王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C、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D、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

答案A,D

解析 本案中,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王强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部分产权,王强对争议财产主张有部分独立的请求权,既不会同意李立的诉讼请求,也不会同意陈山的诉讼请求,其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不是又不要共同诉讼人。A项正确,B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王强参加诉讼后,其相当于提起了一个参加之诉,在参加之诉中,王强是原告,李立和陈山是共同被告;本诉的原告是李立,被告是陈山。本诉和参加之诉是相对独立的两个诉,本诉原告李立撤回起诉,本诉不存在了,但参加之诉继续进行,诉讼继续进行,不会终结。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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