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某企业(甲方)是专门生产精密机床的重点大型(国务院确定)国有独资企业,与 北京某国有独资公司(乙方)于2011年3月5日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的购销合同。合同约 定,由甲方供应乙方精密机床一台,总价款980万元。合同订明2012年4月1日至20 日为交

admin2015-05-13  31

问题 石家庄市某企业(甲方)是专门生产精密机床的重点大型(国务院确定)国有独资企业,与 北京某国有独资公司(乙方)于2011年3月5日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的购销合同。合同约 定,由甲方供应乙方精密机床一台,总价款980万元。合同订明2012年4月1日至20 日为交货日期。经甲方要求,乙方以价值4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但签订合同后未办理 抵押登记。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重新任免甲方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原任总 经理为了结其在任职期内的合同事项,在未与乙方事先协商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 20日向乙方发货。乙方于2012年3月29日收到精密机床后,以甲方提前交货为由拒绝 向其付款,从而引起争议。后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接受机床,付款期到后,因乙方自 主决定与A外资企业合并,拒绝支付货款。 甲企业2012年全年实现盈利1500万元,企业管理当局2013年上半年集体讨论决定将其 一部分提取各项基金,剩余利润用于购建福利设施和支付职工福利费用。2013年8月,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为了保证顺利实施改 制,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决定了职工安置方案和细节步骤,次日即开始实施改制的各 项程序。 甲企业改制为甲国有独资公司后,依然从事精密机床的生产业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 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人员担任,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 定董事会成员张某为董事长,某日,张某自行决定在另外一家从事零售业的公司担任副 经理,由于未涉及同业竞争,而且张某年轻且精力充沛,不会影响本公司正常的业务开 展,公司董事会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要求: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重新任免甲方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重新任免甲方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合法。根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有权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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