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20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甲公司反而将其仅有的资产办公大楼(市场价格为1800万元)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乙公司得知后,再次催要,甲公司偿还1000万元后无法继续清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dmin2015-07-14  40

问题 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20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甲公司反而将其仅有的资产办公大楼(市场价格为1800万元)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乙公司得知后,再次催要,甲公司偿还1000万元后无法继续清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选项 A、乙公司有权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权利
B、乙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合同
C、乙公司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将丙公司列为被告
D、如果人民法院支持乙公司的撤销请求,乙公司可以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优先受偿

答案A,C,D

解析 (1)选项A: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是一种积极行为,不适用代位权;  (2)选项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3)选项C: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甲公司)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4)选项D: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pGo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