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4-05-30  20

问题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在A选项所列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答案B

解析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为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之一。《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l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A选项错误,申请主体应为人民检察院,B选项正确。第281条第1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C项由基层法院审理错误。第283条第1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故D项“中止审理”表述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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