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256万元。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350箱,销售额1 33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50%的货款,实际收到30%。

admin2021-03-11  14

问题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256万元。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350箱,销售额1 33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50%的货款,实际收到30%。
    (3)甲厂提供烟叶委托乙卷烟厂加工一批烟丝,烟叶成本120万元;乙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费用5万元;烟丝当月完工并交付甲厂,乙厂无同类烟丝销售。
    (4)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20%直接销售,取得销售额58万元。
    (5)从丙卷烟厂购入一批烟丝,甲厂用90箱A牌卷烟抵顶货款;双方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A牌卷烟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上述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业务(3)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

选项

答案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比例税率)=(120+20+5)÷(1—30%)=207.14(万元) 业务(3)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207.14×30%=62.14(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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