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admin2011-01-30  50

问题 试述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选项

答案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应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即当事人必须以一定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物权是对世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变动常发生排他的效果,如果没有从外界查知其变动的征象,则很难避免对第三人产生不能预测的损害。因此物权的变动必须公示,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基于公示制度,当事人及第三人得直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及现象,物权法律关系据此得以透明,从而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得到维护。物权的公示方法按照动产、不动产的划分而有所区别,即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的变更作为公示方法,而动产则主要以占有或交付作为公示方法。对于物权公示的效力,主要有三种立法例: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公示折衷主义。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在物权公示的立法主义上属于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而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的折衷主义。 物权的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或者内容有异,但对于信赖此公示方法所表示的物权而与之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效果。也就是说物权变动公示的,即发生权利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只能由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确立该原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活动中的善意受让人,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gLG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民法题库成考专升本分类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