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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6年卷三第62题)
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6年卷三第62题)
admin
2014-12-09
26
问题
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6年卷三第62题)
选项
A、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
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丙可以乙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
D、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
答案
A,B,D
解析
①《合同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②四种分包合同无效:将主体工程分包的;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的;分包人再度分包的;分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但有例外:于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分包有效)。本题中乙将主体工程分包给丙,乙、丙间分包合同无效。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8条第(四)项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据此,甲有权解除与乙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而不是撤销。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解除与撤销的主要区别有三:第一,合同的效力不同。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效力瑕疵;而解除的合同无须具有效力瑕疵;第二,行使方式不同。大多数撤销权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解除合同仅须发出解除的通知;第三,法律效果不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撤销均具溯及力;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注意:不是无效!),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应视合同性质而定。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⑤《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法院可以追加乙为当事人,而不是“应当”追加为“第三人”。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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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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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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