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甲科研所与乙企业签订一份设备改造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自2014年7月1日至12月1日,甲科研所负责对乙企业的自动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合同签订后,乙企业为履行合同做了相关准备工作。5月,甲科研所通知乙企业,因负责该项目的技术人员辞职,不能履行

admin2020-06-02  39

问题 2014年3月,甲科研所与乙企业签订一份设备改造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自2014年7月1日至12月1日,甲科研所负责对乙企业的自动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合同签订后,乙企业为履行合同做了相关准备工作。5月,甲科研所通知乙企业,因负责该项目的技术人员辞职,不能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乙企业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科研所赔偿损失
B、乙企业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甲科研所承担违约过失责任
C、乙企业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甲科研所承担违约过失责任
D、乙企业至7月1日方有权要求甲科研所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归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乙合同已于3月份生效,乙于5月通知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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