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50题)

admin2018-07-27  36

问题 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50题)

选项 A、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
B、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C、裁定诉讼中止
D、缺席判决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再审程序中对特殊问题的处理。首先,必须要明确本案中的原告是万某,再审申请人是被告吴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就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因此,本题中的再审应该适用二审程序。根据《民诉解释》第410条第1款之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据此,一审原告在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需要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需法院批准。而本题中,吴某认为原判决有误才申请了再审,因此不太可能会在再审过程中同意原告撤诉,所以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原告不得撤回起诉。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撤回再审申请的主体只能是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可撤回再审申请,吴某并未撤回申请,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适用诉讼中止。本题中万某未出庭并未说明理由,法院不应裁定诉讼中止,因此C选项错误。再审中也可以缺席判决。《民诉解释》第40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所以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不必中止诉讼。因此D选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bm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