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010年一法专一第37题)

admin2019-05-29  42

问题 试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010年一法专一第37题)

选项

答案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外观的代理,简言之,即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其中,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利益权衡与分配,具体指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即交易的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分述如下: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代理行为导致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如果进行了追认,则无权代理转换为有权代理,法律行为直接在被代理人和第二三人之间发生效力。如果不予追认,或者直接表示否认,则无权代理行为,对于被代理人不发生任何的约束力。 (2)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为了平衡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即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在被代理人做出追认和否定的表示之前,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表达其意思,以尽快确定法律行为的效力,也可以直接以通知的方式撤销,使之归于消灭。一旦撤销,则被代理人的追认权也将不复存在。 (3)在无权代理中,一旦被代理人行使了追认权,则法律行为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效力,此时无权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此行为最终归于无效,对于第三人因此而带来的损失,应当由无权代理人进行赔偿或者主张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就主张赔偿而言,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即追究无权代理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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