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甲企业通过转让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座厂房。2008年5月,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500万元,同时以该厂房作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2008年7月,乙银行认为甲企业用作

admin2014-08-14  37

问题 2007年8月,甲企业通过转让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座厂房。2008年5月,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500万元,同时以该厂房作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2008年7月,乙银行认为甲企业用作抵押物的厂房价值不足,于是要求甲企业另行提供担保。甲企业遂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09年1月,乙银行将15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丁银行。现1500万元借款已到期,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甲企业对其建造的厂房是否享有所有权?为什么?(2)丙公司对丁银行的债权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3)本案中丁银行应如何通过担保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甲企业对其建造的厂房享有所有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建造房屋属于事实行为,房屋建好后,即在事实上产生了房屋的所有权。 (2)丙公司对丁银行的债权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丁银行应首先行使对厂房的抵押权,行使抵押权后仍不能实现债权的,可以要求保证人丙公司清偿。根据《物权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如果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都是原始取得的方式。种植庄稼、建造房屋等都属于生产。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这种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登记,即房屋建造好,建造者即自然取得所有权。
    《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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