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与市有线电视台之间于2009年确立了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关系,一直按时交费。20l0年6月,电视台在播放电视连续剧时,大量插播广告,甚至平均一集50分钟左右的电视剧中插播了约二十七八分钟的广告,其中还包括一条治疗性病的广告。据此,张三向该市某区人民

admin2013-10-10  37

问题 原告张三与市有线电视台之间于2009年确立了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关系,一直按时交费。20l0年6月,电视台在播放电视连续剧时,大量插播广告,甚至平均一集50分钟左右的电视剧中插播了约二十七八分钟的广告,其中还包括一条治疗性病的广告。据此,张三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有线电视台立即停止插播各种广告,并在报纸上赔礼道歉,赔偿其收看电视剧中受到侵害的费用每集30元,共计1440元;并免除其所有用户一年或半年的有线电视收视费用。有线电视台辩称,他们没有任何合同违约行为,侵权也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正常收视权这一合法权利,应当进行一定的赔偿
B、有线电视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C、所谓的收视权并非民法上的绝对权,侵权行为的客体不能被认可,侵权行为也就不成立
D、原告既可以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案中原告张三与市有线电视台之间订立的是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关系,故二者的关系自然不同于一般的电视观众与中央、省(市)电视台的关系。既然存在有偿合同关系,电视台的如此行为构成违约。《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基本原理,原告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主张。故D项所述是错误的。有线电视台的行为构成侵权与否涉及到侵权行为的客体问题。现代侵权法理论认为,侵权的客体应该主要是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但也包括未被抽象为具体民事权利的民事利益,如纯粹经济上的损失;而且,此处的民事权利原则上限于绝对权利,债权这样的相对权仅仅在加害人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侵害的场合下,才会构成侵权。回到本题的A、B、C的选项上来。本案中,电视台侵害的不是原告的哪一项具体人身权利或者一般人格权,也不是具体的某一项财产权,而是作为一种合法民事权益存在的所谓“正常收视权”,这是可以构成现代侵权法的客体的。所以只有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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