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是邻居,甲曾透露给乙说今年夏天就要搬去儿子家住了,自己的房子要出租出去。同年春天,甲在去儿子家小住前将房屋钥匙交给乙,请乙每周帮其浇花,但甲在儿子家不慎摔伤,不能行走,即住在儿子家养伤。乙得知此事,恰好丙有意在乙家附近求租,乙花200元雇人打扫了甲的

admin2013-12-28  55

问题 甲与乙是邻居,甲曾透露给乙说今年夏天就要搬去儿子家住了,自己的房子要出租出去。同年春天,甲在去儿子家小住前将房屋钥匙交给乙,请乙每周帮其浇花,但甲在儿子家不慎摔伤,不能行走,即住在儿子家养伤。乙得知此事,恰好丙有意在乙家附近求租,乙花200元雇人打扫了甲的房屋,即以甲的名义将甲的房屋出租给丙,并对他人表示待甲回来时将租金交给他。甲回来后乙便将租金收入交给了甲。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不属于无因管理
B、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而非无权代理
C、若甲不追认乙和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则该合同无效,但乙有权要求甲偿还其支出的200元打扫费用
D、若甲不追认乙和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则该合同无效,只有甲追认乙和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乙才有权要求甲偿还其支出的200元打扫费用

答案4

解析 本题考点为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题目中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房屋出租的行为属于没有代理权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并且题目中没有显示乙有使他人相信他有代理权的证据,因此并非表见代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题目中乙为甲的利益而将其房屋出租的行为符合上述条文规定,是无因管理。在民法理论中,无因管理所管理的行为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之,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为之。在以本人的名义为之的时候,可能涉及无权代理问题,但无权代理并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据此,乙以甲名义与丙订立的租赁合同只有经甲追认方有效,否则无效。但是,无论该合同是否得到追认而有效,乙均有权基于无因管理要求甲偿还其为管理甲事务支出的费用。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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