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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货,货到一个月内付款。交货期届至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甲可行使( )。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货,货到一个月内付款。交货期届至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甲可行使( )。
admin
2013-08-15
19
问题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货,货到一个月内付款。交货期届至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甲可行使( )。
选项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答案
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行使中止履行,即行使不安抗辩权。本题中,甲方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在发现乙方有逃避再无的情形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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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本科类)题库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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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本科类)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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