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2年考题)

admin2022-10-17  27

问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2年考题)

选项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也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点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丁是公司成立后入股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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