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街道五金厂(集体企业)从外省订购了一批铅板,发票上写明货款总计1万余元。可是后来该厂领导发现所购铅板按出厂售价计算,只需7千余元。经查,原来五金厂由于业务员病卧在家,经厂管会研究,临时派该厂临时工张某任供销业务员,代表厂方到供货厂进这批货。张某与供货厂方

admin2013-01-06  47

问题 某街道五金厂(集体企业)从外省订购了一批铅板,发票上写明货款总计1万余元。可是后来该厂领导发现所购铅板按出厂售价计算,只需7千余元。经查,原来五金厂由于业务员病卧在家,经厂管会研究,临时派该厂临时工张某任供销业务员,代表厂方到供货厂进这批货。张某与供货厂方的业务员相勾结,以售货价开出票据的存根联、提货联后,又以高出出售货物的价格开发票联。这样,张某持发票回厂报账后便多得了4千余元,其中给了供货厂方的业务员1千余元。现张某已将赃款全部退出。问:张某是临时工,他的行为是否属于贪污?

选项

答案张某的行为是贪污性质,已构成贪污罪。虽然此案中,被告人张某是临时工,而不是厂长、会计、供销业务员,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其中“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亦包括“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上述规定中所包括的人员,如利用职务之便对其经手或管理的财物盗窃、骗取、侵吞的,即构成贪污行为。张某虽是临时工,但单位已正式委托他从事供销业务员工作,其行为应是一种公务行为,在经手公共财产时,与他人相勾结,用分开填写票据的办法骗取公款,又数额较大,张某的行为依法已构成贪污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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