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总则》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

admin2018-08-09  44

问题 我国《民法总则》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1)如何理解第161条规定中“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2)概括代理的特征。

选项

答案(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承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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