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甲与进口商乙订立买卖合同并提供样品,由乙开出以甲为抬头的信用证,又由甲与制造商丙订立与买卖契约完全相同内容的合同,厂商丙于订货后自行包装交货,而甲因与乙、丙的合同内注明:“以制造厂检验为最后标准”,同时甲与丙的合同内也订明如与规格品质不符时,由丙负责

admin2014-08-28  30

问题 出口商甲与进口商乙订立买卖合同并提供样品,由乙开出以甲为抬头的信用证,又由甲与制造商丙订立与买卖契约完全相同内容的合同,厂商丙于订货后自行包装交货,而甲因与乙、丙的合同内注明:“以制造厂检验为最后标准”,同时甲与丙的合同内也订明如与规格品质不符时,由丙负责调换或赔偿,因此没有另外送样检验及验货。现货物到达国外,进口商发现品质规格皆不符合要求而提出赔偿要求。在此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1)甲是否应负完全赔偿责任?或可将责任推给厂商丙?
(2)甲与乙曾多次与丙交涉均未获同意赔款,丙声称信用证并非直接开给丙,在此情况下,乙能否直接控告丙?或必须先告甲再由甲告丙?
(3)如由国际仲裁协会仲裁,则赔款项应由何方负担?

选项

答案本案虽然规定以制造厂检验为最后标准,但如买方能证明厂方提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则制造商仍应负责。本案中出口商甲与进口商乙订有买卖合同,同时出口商甲与制造商丙又订有买卖合同,这两个买卖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出口商既然与国外进口商订有合同,就应按合同规定履约。至于厂商丙未按出口商与厂商所签订的合同履约是出口商与厂商之间的事,与国外进口商无关。因此本案中: (1)出口商甲应向国外进口商乙负完全责任,不可将责任推卸给厂商丙。 (2)国外进口商乙不能直接控告厂商丙,而必须先控告出口商甲,再由出口商甲控告厂商丙。 (3)如果由国际仲裁协会仲裁,将裁决由出口商负责赔偿,同时,如果厂商甲提交货物与其和出口商所签订合同内容不符,也会仲裁由厂商丙向出口商甲支付相应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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