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拟共同设立一个公司,下面为设立方案:二人共同出资成立新宇商贸有限公司 (简称“新宇公司"),以销售家用小电器为主;因公司规模较小,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李某担任,同时由其兼任公司监事;2008年5月14日该公司聘请张某的表弟王某担任公司经理。(王某

admin2019-02-26  53

问题 张某和李某拟共同设立一个公司,下面为设立方案:二人共同出资成立新宇商贸有限公司 (简称“新宇公司"),以销售家用小电器为主;因公司规模较小,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李某担任,同时由其兼任公司监事;2008年5月14日该公司聘请张某的表弟王某担任公司经理。(王某此前担任另外某公司董事长,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该公司在2006年10月被宣告破产,于2007年3月破产清算完结。)该公司于2008年6月1日登记成立。同年8月,新宇公司在向消费者马某销售电风扇时,在电风扇质量介绍方面有严重欺诈行为,以致马某购买电风扇后在使用过程中遭受2万元的财产损失。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新宇公司原设立方案有哪些地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①李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②王某担任公司经理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的董事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所以王某担任公司经理不合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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