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

admin2014-12-04  25

问题 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2006年卷四第三题)
    问题:
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

选项

答案不应当追加被告,法院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对于经告知原告仍然明确只起诉部分被告人的,法院应予准许;林乙作为继承人有权承担林甲的诉讼权利义务,法院变更其为原告是正确的;林乙有权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法院应予准许。

解析 解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问的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必要共同诉讼才存在追加共同诉讼人的问题。但本案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必要共同诉讼,只不过是老方与杂志社承担连带责任而已。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法院不应追加被告。在诉讼中,林甲死亡,其诉讼地位应当由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根据《民诉意见》第44条的相关规定,自然人死亡的,法院应当变更其继承人为当事人,所以一审法院变更林乙为原告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变更诉讼请求,所以法院准许林乙将请求数额变更为3万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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