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5月起至2006年11月止。甲同时提供自己的一幢房屋作为抵押,双方另行于6月签订抵押合同,并于7月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为甲的借款提供全额连带保证责任。8月,甲将房屋出卖给戊,但

admin2009-01-19  44

问题 甲、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5月起至2006年11月止。甲同时提供自己的一幢房屋作为抵押,双方另行于6月签订抵押合同,并于7月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为甲的借款提供全额连带保证责任。8月,甲将房屋出卖给戊,但并未告知该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该房屋出卖后也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甲到期没有清偿银行借款,乙银行诉至法院。经查,甲的配偶丁对甲借款、抵押以及出售房屋的事情都不知情。
   问:
   (1)如何认定甲、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2)甲、乙银行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3)乙银行能否取得对房屋的抵押权?为什么?
   (4)如果乙银行欲实现抵押权或要求保证人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银行应该如何行使上述权利?为什么?
   (5)如何确认甲将房屋转让给戊的效力?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甲、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为有效合同,故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 (2)甲、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首先,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共同共有关系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须经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其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合同的,该合同处于效力未定状态。 本案中,甲、丁系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甲未经丁的同意便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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