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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张平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李名欠了他5000元未还。被告李名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张平署名的收条,称所借的5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张平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李名欠了他5000元未还。被告李名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张平署名的收条,称所借的5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
admin
2009-03-12
29
问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张平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李名欠了他5000元未还。被告李名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张平署名的收条,称所借的5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而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则为反证。反证是针对本证所主张的事实的否定,而本题中,被告提出的是一个证明新的事实而不是否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所以不应认定为反证,而是一个新的本证。因此,答案C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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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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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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