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思想家、法学家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下列哪些陈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第58题)

admin2013-09-03  28

问题 关于思想家、法学家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下列哪些陈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第58题)

选项 A、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中,汉代董仲舒提出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和原则判案,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判案
B、在罗马法的发展中,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等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C、在法国法律的发展中,前后近一个世纪拿破仑与法学家之争,促使《法国民法典》具有了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
D、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中,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答案A,B

解析 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主张审判案件也应当以儒家思想为依据。春秋决狱强调“原心定罪”,要求考察当事人作案时的主观动机,即“至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凡是符合儒家思想的即是善,哪怕违反了法律,也可以免予法律制裁;相反,不符合儒家思想的,即使没有违反法律,也要受到法律制裁。可见,汉代除了依据汉律判案之外,也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和原则判案,选项A正确。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展。在罗马帝国主义时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释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法学家中主要有两个学派: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的效力,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
    由拿破仑主持制定的《法国民法典》的结构由于受到时代特点的限制,有不尽科学的地方,如把继承和赠与、契约和侵权行为、婚姻财产、抵押和时效等这些毫不相干的内容都放在“取得财产的不同方法”这一编当中。因此从现代的法律体例角度来看,《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不是很科学。《法国民法典》并不侧重于学理性。其语言浅显易懂、生动明朗,拿破仑在主持制定这部法典的时候,希望这部法典能为全体法国人民读懂,故C项错误,实际C项描述的应为《德国民典法》。
    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最初的时候法院只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审理案件,但是后来为了扩大管辖权,法官们开始进行巡回审判。在巡回审判的基础上对各地的习惯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普通法。由于普通法遵循“程序优于权利”的原则,因此存在着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方法少等缺陷,为了满足人们的法律需求,15世纪国王成立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即衡平法。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过程来看,法官而不是法学家在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选项D错误。事实上,由于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审判时遵循先例原则,很多法律都是在法官的审判过程中形成的,因此法学家可以发挥作用的余地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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