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信用证当事人、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admin2015-08-03  27

问题 试述信用证当事人、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选项

答案(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人,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双方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为依据。 (2)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的法律关系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申请书属于委托合同性质。开证申请人的主要义务有:承认在付款赎单时,进口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开证银行;承诺到期一定付款赎单。开证银行的义务主要有: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证;严格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3)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原来并不存在什么关系,只是在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到了受益人,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证之后,才确立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依据就是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提交单据,他就将获得开证银行的付款、承兑和议付。 (4)通知行与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通知银行是根据其与开证行订立的往来协议或称代理协议履行义务的。通过通知银行通知或传递信用证的最大好处是便于证实信用证的真实性。开证行和通知行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其责任仅限于通知信用证和证明它的真实性。 (5)受益人与保兑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信用证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后,保兑银行与开证银行都对受益人负有独立的保证偿付责任。保兑银行和受益人的关系,不是以开证银行的代理人身份而是以独立的“本人”身份对受益人负责。受益人在使用经过保兑的信用证时,既可向开证银行也可向保兑银行提示单据要求付款。 (6)受益人与议付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除非是限制议付信用证,一般的公开议付信用证的议付银行与开证银行之间本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是议付银行自行承担风险议购受益人签发的跟单汇票,然后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开证银行行使索偿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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