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安局韩某和刘某到胡某开办的音像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出售的音像制品中有盗版嫌疑的光盘若干,于是对胡某处以罚款200元,胡某与其协商申辩该光盘不是盗版,韩某与胡某发生口角,并在音像店内打架,刘某用电棍殴打和电击胡某,最后胡某经韩某、刘某同意当场作出处罚

admin2015-11-05  30

问题 某县公安局韩某和刘某到胡某开办的音像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出售的音像制品中有盗版嫌疑的光盘若干,于是对胡某处以罚款200元,胡某与其协商申辩该光盘不是盗版,韩某与胡某发生口角,并在音像店内打架,刘某用电棍殴打和电击胡某,最后胡某经韩某、刘某同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胡某缴纳200元。造成胡某身体伤害,使其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0636.20元。5日后,胡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胡某出院后不服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县公安局认为其对胡某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主动撤销了对胡某罚款200元的行政行为。
    随后,胡某向县公安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县公安局赔偿其损失。县公安局拒绝听取胡某的意见,三个月后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胡某收到该决定后不服,但不知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请问:
胡某对韩某、刘某二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可否请求国家赔偿?为什么?

选项

答案胡某对韩某、刘某二人的殴打和电击造成的伤害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韩某、刘某对胡某进行殴打和适用警棍电击,属于暴力殴打和违法使用警械的违法行为,胡某对由此而造成的身体伤害,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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