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前进无线电厂生产的“红星”牌收录机十分畅销。《商标法》公布后,无线厂及时进行了注册.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但是好景不长,2006年8月,该无线厂多次接到顾客投诉,称所购“红星”牌收录机质量低劣,用不了几天就坏了。该厂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未发现质量

admin2014-01-12  48

问题 某市前进无线电厂生产的“红星”牌收录机十分畅销。《商标法》公布后,无线厂及时进行了注册.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但是好景不长,2006年8月,该无线厂多次接到顾客投诉,称所购“红星”牌收录机质量低劣,用不了几天就坏了。该厂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未发现质量问题。等对投诉顾客所购的收录机进行检查之后,发现此种收录机根本不是该厂所生产,只是该收录机的外形和商标与本厂产品相同,致使顾客误认为是该厂产品。经查,这种收录机是本市光明无线电厂所生产的。又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光明无线电厂所用商标是一无业游民李某勾结本市华远印刷厂印刷的,由华远印刷厂印好后交给李某,再由李某卖给光明无线电厂,光明无线电厂装配后又委托市家电经销部代为销售。家电经销部原先并不知道是假冒的收录机.后见质量低劣向光明无线电厂询问才知,但见销量挺好,获利颇丰,也就不再追究下去。同时该经销部还伙同市邮局职工周某为此种假冒收录机的邮购提供方便,以此使该伪劣收录机大量流向外地。由于前进无线电厂的产品被假冒.使其蒙受巨大损失,该厂与光明无线电厂多次进行交涉无果,遂向市人民法院以光明无线电厂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光明无线电厂停止侵权,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200万元。
    问题:(1)本案中,光明无线电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2)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本案中,华远印刷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4)本案中,市家电经销部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本案中,周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光明无线电厂生产的“红星”牌收音机,虽然商标一样,但产品不同,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7)假设法院判决各侵权人赔偿无线电厂的损失,该赔偿额应如何计算?

选项

答案(1)光明无线电厂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光明无线电厂未经前进无线电厂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收录机)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红星牌),因此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李某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而是违法的。 (3)华远印刷厂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市家电经销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市家电经销部在得知该收录机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继续销售,侵犯了前进无线电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5)周某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有关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周某是已知道家电经销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还为其邮售提供方便,侵犯了前进无线电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6)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收录机和收音机是类似商品。同属于家电类商品,因而构成侵权。 (7)根据《商标法》第56条规定,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当以上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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