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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admin
2021-01-18
42
问题
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选项
答案
(1)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概述 ①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它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②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法系,是指以中世纪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2)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差异 ①渊源。大陆法系仅仅以制定法为正式的法律渊源,英美法系把制定法和判例法都作为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判案只服从成文法,不得依据判例;法官不能任意解释法律、创造法律。在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是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照的原则。虽然现在制定法数量日益增多,但是判例的地位并未动摇。 a.判例地位的差别。在大陆法系,除了行政法院系统外,基本上不存在判例法;在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遵循前例”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b.制定法编纂观念的差别。在大陆法系,将基本法律尽量地编纂为统一完美的法典成了立法上的永恒追求,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法典化的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虽然也有制定法,但判例法仍然是法律渊源的主体。制定法一般表现为单行法,不具有法典形式,且往往受到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②法院组织体系。大陆法系国家设两个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受理各种不同的民事、商事及刑事诉讼;行政法院,受理国家机关、公务员与公民之间发生争议的案件。英美法系司法权都由普通法院统一执掌;英美法系中的美国实行双轨制,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个系统,互相独立,互不隶属。 ③诉讼程序。大陆法系,是纠问式诉讼,又称职权主义的诉讼程序模式。法官以“积极仲裁人”的身份主导整个审理过程。法官可以经常询问、传唤证人,甚至独立进行调查取证或聘请专家作证。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诉讼,也称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开庭审理前,允许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收集有利于自己证据,为保证辩护方律师能够知道被控罪的主要证据,实行证据公开原则。法官处于居中裁判地位,对当事人双方的控辩进行仲裁并宣布获胜的一方。 a.注重的法律。大陆法系注重实体法,英美法系则注重程序法。 b.诉讼制度。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法的推理方式;英美法系的司法审判,则采取归纳法的推理方式。 c.诉讼模式。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或“庭辩式”。 d.法官的作用和地位。在大陆法系,法官是法律的奴仆,只能司法不能立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事。英美法系将法院置于主导地位,法官决定着法律的效力,兼具司法和立法职能,可以在判决中创造新的原则,即法官造法。 ④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别: a.大陆法系在传统上主要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到了20世纪后,出现了一种兼有公法和私法成分的社会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直到现代,才开始有限度地使用公法与私法的分类。 b.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比较明确、统一,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部门缺乏统一的分类。 (3)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联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两大法系,并非全然对立,而是多有交流和融合。判例法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中也具有参考价值,而像美国这样的海洋法系国家也开始积极编写法典配合,而并非仅依靠案例来发展法律。这种趋势在世界各国越来越普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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