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

admin2018-09-28  33

问题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行为效力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选项 A、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B、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背书无效
C、未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无效
D、未记载背书日期,被视为支票到期日前背书

答案A,D

解析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选项A错误,C正确。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3jo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