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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乙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丙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8月15日,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乙有限责任公司欠付丁公司的货款,本息共计100万元。经查证,乙有限责任公司被吸收合并时依法进行了公告,
2008年5月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乙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丙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8月15日,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乙有限责任公司欠付丁公司的货款,本息共计100万元。经查证,乙有限责任公司被吸收合并时依法进行了公告,
admin
2016-06-26
35
问题
2008年5月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乙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丙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8月15日,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乙有限责任公司欠付丁公司的货款,本息共计100万元。经查证,乙有限责任公司被吸收合并时依法进行了公告,但因疏忽遗漏了丁公司的债权,丁公司并未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
2012年6月1日,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化改组,原公司净资产值为5亿元,整体折股后的实收股本总额为2亿元。同年,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3年1月5日,丙公司的第一大股东A公司向董事会提出请求,要求丙公司为其向B银行的1亿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丙公司董事会于1月10日作出决议,同意提供该担保。丙公司遂于1月20日与B银行正式签订保证合同,为A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未就该事项作出任何说明、公告。
证监会得知该情况后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应证监会的要求,丙公司于2014年3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发布董事会公告,就上述违法事项进行了说明,证监会也于3月15日作出处罚决定:
(1)对丙公司罚款30万元;
(2)对丙公司董事长刘某,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3)对张某等其他参与决议的董事,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张某提出异议,主张自己虽参与了决议,但是决议当时表示了异议,并要求董事会秘书将该异议记人会议记录,只是董事会秘书一时疏忽未予记入。
2014年5月1日,3名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具体情况如下:
(1)赵某,2013年3月5日购入丙公司股票,2013年6月1日卖出;
(2)钱某,2013年3月1日购入丙公司股票,至起诉时仍持有;
(3)邓某,2014年4月1日购入丙公司股票,2014年4月25日卖出。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丁公司能否要求丙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笔货款承担责任?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丁公司不能要求丙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笔货款承担责任。根据规定,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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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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