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贞观律》较之以往出现了哪些重大变化。

admin2015-12-30  36

问题 试述《贞观律》较之以往出现了哪些重大变化。

选项

答案《贞观律》总共十二篇,五百条。经过全面修订的《贞观律》,较之以往,出现了某些重大的变化。 第一,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列之罪。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罪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后交付臣下重议。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第二,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据《旧唐书.刑法志》载,旧律规定兄弟虽然分居,且“荫不相及”,但事涉谋反,“连坐俱死”。唐太宗以为过重,他说:“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而(旧律)钧谓之反”,并且连坐“皆死”,不能当成“定法”。于是召集群臣议改,最后规定:“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役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贞观年间,以配官为奴或者流配的形式取代了以往族刑连坐“兄弟俱死”之法,缩小了族刑连坐的死刑范围,反映了当时的封建刑法制度较之以往有了明显的进步。 第三,以大法的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贞观年间,为防止审判官吏任意比附出入人罪,在《贞观律》中明确规定了类推所应遵循的原则。其中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就是说,对于从重处罚的罪,法律列举出轻的条款,通过比照,重者自明。对于从轻处罚的罪,法律列举出重的条款,比照类推,则轻者自明。同时还严格规定了法官断案失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所谓“断狱而失于出人者,以其罪罪之”,即“失人者,各减(罪人罪)三等;失出者,各减五等”。故意出入人罪者,以罪人罪之。 对于《贞观律》的变化,《旧唐书.刑法志》有过这样的评述:“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比隋代旧律,减流人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由上不难看出,贞观年间经过君臣们长期的审慎斟酌,《贞观律》对沿袭《开皇律》的《武德律》做了大量的改革工作,从而使唐律步入成熟期。清末法律家沈家本所说的“唐律以贞观所修为定本”是不无道理的。《贞观律》不仅具有完善的内容,而且构筑了唐律的基本模式,以致成为唐代世代相袭的定制,很少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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