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乙公司诉至人民法院,甲公司就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在调查中发现甲在一审中就依合法的仲裁协议主张过人民法院无权受理,该案依法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则二审法院的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

admin2012-10-17  17

问题 甲、乙二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乙公司诉至人民法院,甲公司就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在调查中发现甲在一审中就依合法的仲裁协议主张过人民法院无权受理,该案依法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则二审法院的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乙的起诉
B、调解不成,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C、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由一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D、可以由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答案A,B,C

解析 《民诉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注意是用裁定而不是判决。故选项D符合法律规定,不应选,正确答案为选项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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