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考虑情节)?( )(2017/2/59)

admin2021-01-31  23

问题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考虑情节)?(    )(2017/2/59)

选项 A、甲长期用高倍望远镜偷窥邻居的日常生活
B、乙将单位数据库中病人的姓名、血型、DNA等资料,卖给某生物制药公司
C、丙将捡到的几本通讯簿在网上卖给他人,通讯簿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犯罪
D、丁将收藏的多封50年代的信封(上有收件人姓名、单位或住址等信息)高价转让他人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A选项,考查“个人信息”的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1条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本选项的日常生活场景,没有“信息”载体,不属“个人信息”,不构成本罪,系民事侵权行为。本选项不当选。
B选项,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本选项当选。
C选项,捡到通讯簿的行为,虽不属于非法获取;但是,在网上出售的行为属于非法提供。依据是前述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也属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本选项当选。
D选项,“50年代的信封”上的个人信息,不属于有效的个人信息;并且,出售者在出售时也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故意。本选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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