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合伙人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而被除名?( )

admin2014-10-29  28

问题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合伙人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而被除名?(     )

选项 A、甲将自己一栋价值5万元的房屋作价20万元出售给本合伙企业
B、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非合伙人
C、丙因赌博欠有巨额债务,债务已经到期但丙无力偿还
D、丁在签订合同时,因为疏忽大意,未查验对方的合同专用章及相关单据,致使合伙企业被骗10万元

答案A,D

解析 合伙人退伙原因(除名)、合伙份额转让合伙人被企业除名的理由,可以归结为“合伙人有过错",即《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本题A选项,甲属于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可以被除名。B选项,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全部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后果是受让人不能成为合伙人,而非乙退伙。C选项,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是“当然退伙”(第48条)的理由,而不是除名的理由。D选项,丁在签订合同时疏忽大意,属于“重大过失”,可以被除名。综上,A、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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