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

admin2014-12-19  30

问题 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2008/四/2)
   [问题]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题的原型为《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总第39集“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解题的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而贪污罪是纯正的自然人犯罪。故而,如是单位行为,则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是个人行为,则构成贪污罪(集体贪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也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徐某等人私分国有财产归单位中在改制后持股的个人,而不是全体单位成员,并且按照股份分配,主要归管理层的几个人,因此属于盗用单位名义进行的为个人谋利益的犯罪,属于个人行为,系集体贪污,即贪污罪共同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求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资产分配给单位的所有成员或者多数人。将国有资产私自分给单位少数成员的,应认定为共同贪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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