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项要约,要约明确指明乙公司如欲接受应在2017年8月1日前回复;乙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丙快递公司发出承诺,但由于丙公司快递员投递失误,承诺于2017年8月10日方送达甲公司;此时,甲公司已将要约所述货物全部出售给丁公司,无货供

admin2019-01-14  30

问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项要约,要约明确指明乙公司如欲接受应在2017年8月1日前回复;乙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丙快递公司发出承诺,但由于丙公司快递员投递失误,承诺于2017年8月10日方送达甲公司;此时,甲公司已将要约所述货物全部出售给丁公司,无货供给乙公司,但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久等无货,于2017年9月15日派人催货,甲公司以乙公司的承诺迟到为由予以拒绝,乙公司不服。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合同已经生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合同已经生效,但甲公司无须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合同尚未生效,甲公司无须向乙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D、合同尚未生效,但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所受损失

答案A

解析 受要约人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甲公司,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甲公司及时通知乙公司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yWo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