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

admin2015-05-26  54

问题 (2012年)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
D、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拒绝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共有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选项A错误;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因此选项B错误;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外,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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