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汽车修理,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1)甲、乙以现金10万元出资,丙以机器设备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劳务作价5万元入伙;(2)因为甲和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在企业成立

admin2015-08-28  56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汽车修理,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1)甲、乙以现金10万元出资,丙以机器设备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劳务作价5万元入伙;(2)因为甲和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在企业成立后第一年,全部利润由甲和乙二人分配,丙和丁不参加利润分配,自第二年起,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3)合伙企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4)为保证合伙企业骨干人员稳定性,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5)如后期合伙人发生退伙等情形,导致合伙人已经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则合伙企业应当清算并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请指出该合伙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丁以劳务作价5万元入伙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2)合伙企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其财产份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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