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是夫妻,甲经常在醉酒后对乙进行打骂。某日,甲又醉酒,以妻子有外遇为借口,将妻子的衣服撕掉,并用皮带对妻子的背部、四肢等部位进行抽打,后来甲觉得不解气,又拿了一截钢筋殴打乙的头部、背部、臀部和四肢,造成乙的双腿内外侧皮下大面积淤血,深达肌层。后来甲发现

admin2009-04-23  23

问题 甲与乙是夫妻,甲经常在醉酒后对乙进行打骂。某日,甲又醉酒,以妻子有外遇为借口,将妻子的衣服撕掉,并用皮带对妻子的背部、四肢等部位进行抽打,后来甲觉得不解气,又拿了一截钢筋殴打乙的头部、背部、臀部和四肢,造成乙的双腿内外侧皮下大面积淤血,深达肌层。后来甲发现乙神情恍惚,心中害怕,赶紧把乙送往医院。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多次被钝击头部、背部、四肢,造成循环呼吸功能衰竭,但没有发现大量旧伤。则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选项 A、虐待罪
B、故意伤害(致死)罪
C、故意杀人罪
D、虐待罪和故意伤害(致死)罪数罪

答案2

解析 首先,从甲将乙送往医院进行抢救这一事实可以看出,甲对乙死亡的结果在主观意志是排斥的,因此应排除故意杀人罪成立的可能性。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纤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不给饭吃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要特征。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上。如果行为人山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在本案中,甲对乙的殴打行为是出于一种伤害的故意。从犯罪的手段和工具上看,甲脱掉乙的衣服并使用皮带、钢筋等物对乙进行了连续的殴打,可见甲在主观上明知并希望其行为造成致乙受伤,具有伤害的直接故意。从犯罪的结果上看,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多次被钝击头部、背部、四肢,造成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且在尸检中,没有发现大量旧伤。由此也可看出,乙的死亡是由于甲的这次殴打行为造成的,而不是长期虐待的结果,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而非虐待罪对本案定性。另外,虐待罪属于亲告罪,因此在乙没有告诉的情况下不宜主动追究甲之前经常打骂乙的行为的刑事责任。故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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