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4月29日下午17点,张三遇车祸身亡,其弟弟张四闻讯后,立即前往肇事地点。张四见其兄张三已亡故,遂整理张三散落一地的物品,其中有张三刚刚领取的工资4000元,张四将其揣入自己怀中。张三的母亲李五闻讯后,也随后赶来,张四遂将4000元

admin2008-12-16  31

问题 [案情]
  2004年4月29日下午17点,张三遇车祸身亡,其弟弟张四闻讯后,立即前往肇事地点。张四见其兄张三已亡故,遂整理张三散落一地的物品,其中有张三刚刚领取的工资4000元,张四将其揣入自己怀中。张三的母亲李五闻讯后,也随后赶来,张四遂将4000元现金交给李五,就去料理其兄后事,共支付丧葬费2000元。丧事处理完后,张三的妻子王三得知张三肇事时有工资4000元被张四拿走,遂以张四为被告,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张四返还夫妻共同财产4000元。
  [问题]

选项

答案张四将4000元揣入自己怀中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解析  对于第一个问题,《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张四将4000元现金揣入自己怀中,客观上存在为他人财产进行管理的事实,主观上也有为避免张三之财产遭受损失的目的,而且张四的这种管理行为没有法律上、合同上的义务,符合《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无因管理行为的要件,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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