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18日,甲有限责任公司聘请某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高某为法律顾问,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规定:甲方(某公司)向乙方(高某)支付本年度法律顾问费7万元人民币,在本年度中,乙方负责甲方的合同审查,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业务,且不得收费。若因

admin2014-12-17  53

问题 1996年10月18日,甲有限责任公司聘请某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高某为法律顾问,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规定:甲方(某公司)向乙方(高某)支付本年度法律顾问费7万元人民币,在本年度中,乙方负责甲方的合同审查,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业务,且不得收费。若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全部赔偿。法律顾问费在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付清,合同自法律顾问费缴清之日起生效。1996年10月20日,甲有限责任公司向高某支付了人民币7万元。1996年11月5日,甲有限责任公司递交一份合同给高某审查。并要求高某调查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由于高某当时正忙于一名人案件,无暇及此,未经调查,便不负责任地写了一份对方当事人资信很好的法律意见书,与合同一并交回甲有限责任公司。甲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高某的法律意见书,于1 996年11月1 2日与对方签订了价值30万元的合同。合同签订后,甲有限责任公司如期交款后,迟迟不见对方发货,于是到对方住所查明,结果对方早已人去楼空,甲有限责任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问题:甲有限责任公司应何追究其法律顾问高某的责任,其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选项

答案《律师法》第26条规定: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维护聘方合法权益。律师应当按照聘请合同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为聘方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本案中高某受聘于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已经成立,他在任该公司法律顾问期间违反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义务,给该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根据我国《律师法》第49条的规定:律师违法执业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律师追偿,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甲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要求高某所的律师事务所赔偿自己的损失。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性质,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如果甲有限责任公司向律师事务所要求赔偿,而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不足,可向各合伙人要求清偿.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若得不到赔偿或对赔偿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甲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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