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0日,甲、乙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在8月12日前向乙交付70台设备,货到付款;合同自双方盖章时成立。后乙欲将购买的设备转售,遂在7月15日询问甲能否按时发货,甲答复称:“没问题,盖章后就发货。”乙于是与丙签订了70台设备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在

admin2021-05-17  64

问题 2020年7月10日,甲、乙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在8月12日前向乙交付70台设备,货到付款;合同自双方盖章时成立。后乙欲将购买的设备转售,遂在7月15日询问甲能否按时发货,甲答复称:“没问题,盖章后就发货。”乙于是与丙签订了70台设备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在8月16日向丙交货。
7月20日,甲发现设备库存不足,故未在合同书上盖章,并通知乙只能交付60台设备,乙无奈同意。7月31日,甲将60台设备交付给乙。8月8日,因价格上涨,甲以合同不成立为由要求乙返还已交付的设备,被乙拒绝。
为按时向丙交货,乙在8月10日以市价购买了10台同型号设备,连同甲交付的60台设备一并交给丙,事后,乙请求甲赔偿未交付10台设备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乙是否有权请求甲赔偿未交付10台设备所造成的损失?

选项

答案有权。《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乙转售前向甲询问,甲的答复使得乙产生了充分的信赖,在乙签订转售合同后,甲拒绝盖章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据上述分析,后来甲乙之间成立了60台设备的买卖合同。其余10台设备的买卖合同未成立,乙可向甲主张因为合同未成立部分造成的缔约过失之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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