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甲市A区的纪强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纪国(居住在甲市B区),纪国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纪强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

admin2014-02-10  38

问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纪强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纪国(居住在甲市B区),纪国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纪强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纪强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纪强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04年1月,纪强雇佣的修理工史大年(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石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史大年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史大年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石凯拟向法院起诉。
  问题:

选项

答案应以纪强、纪国和正华汽修厂等三人为共同被告。

解析 《民诉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依此规定,本题中纪强、纪国与正华汽修厂应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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