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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3/40)
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3/40)
admin
2021-05-28
32
问题
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3/40)
选项
A、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答案
D
解析
选项A、B不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该题目中,薛某和杨某形成了劳务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杨某的劳务行为受到伤害的乔某应当向接受劳务的一方的薛某主张侵权责任,因此,乔某应当向薛某提起诉讼。A、B选项认为乔某应当向杨某主张责任,故,A、B选项不正确,不应当选。
选项C不选。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雇主责任应当为无过错责任,所谓的无过错责任是,不管雇主在侵权责任中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只要能够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责任。故,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并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选项D应选。本案属于无过错责任,其中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仅仅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过错并不是需要证明的对象。故,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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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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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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