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夫妻,育有一子丙(8周岁),3人共有一套房产(价值300万元),登记在甲名下。甲为感谢丁帮孩子转学,答应为其向戊银行贷款无偿提供担保。某日,甲擅自将房产提供抵押,并与不知情的戊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

admin2021-06-28  22

问题 甲、乙系夫妻,育有一子丙(8周岁),3人共有一套房产(价值300万元),登记在甲名下。甲为感谢丁帮孩子转学,答应为其向戊银行贷款无偿提供担保。某日,甲擅自将房产提供抵押,并与不知情的戊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后丁先后向戊银行借款250万元,到期未向戊银行如约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选项 A、若抵押有效,戊银行有权就房产优先受偿300万元
B、《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抵押乙的房产部分无效
C、《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抵押丙的房产部分无效
D、若抵押合同部分无效,则戊银行的抵押权也只能部分有效

答案C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83条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本案约定的担保最高限额是200万元,即使实际债权250万元高于200万元,优先受偿也只以200万元为限。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B选项考查夫妻一方擅自对外处分共有财产的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夫妻之间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或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单方面将共有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并不违法,属于有效行为。故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法的监护制度属于强制性规范。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应视为无效。本案房产属于家庭三人共有,监护人对孩子的共有部分实施处分无效,涉案合同属于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我国民法将物权设立的合同效力与物权设立的效力分别对待。不动产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民法典》第215条);而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402条)。本案抵押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已经登记设立的房屋抵押权效力。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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