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解释》下列关于再审程序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admin2009-03-10  25

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解释》下列关于再审程序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选项 A、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B、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C、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答案A,B,D

解析 此题提示考生对行政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有所掌握,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每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只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因此,A项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5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可知B项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此,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7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可知D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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