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dmin2008-11-28  21

问题 下列关于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写入笔录
B、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不写入笔录
C、持少数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也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D、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答案A,C

解析 《高法刑诉解释》第112条规定,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时候,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根据该条,A项正确;而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因此B项错误;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包括持少数意见的合议庭成员,因此C项正确,应当选;书记员不是合议庭成员,所以不能在评议笔录上签名,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ZK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