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汽车贸易公司向乙汽车厂购买轿车10辆,单价为25万元,双方约定采取赊销形式,甲汽车贸易公司提走轿车后,分3次将车款付清,并由丙物资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丙物资公司要求甲汽车贸易公司将其办公楼抵押给自己,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后因经营亏损

admin2022-03-10  29

问题 甲汽车贸易公司向乙汽车厂购买轿车10辆,单价为25万元,双方约定采取赊销形式,甲汽车贸易公司提走轿车后,分3次将车款付清,并由丙物资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丙物资公司要求甲汽车贸易公司将其办公楼抵押给自己,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后因经营亏损,甲汽车贸易公司向汽车厂支付100万元车款后余款无力支付。乙汽车厂可以行使以下哪些权利?

选项 A、要求丙物资公司支付余款150万元
B、要求拍卖甲汽车贸易公司办公楼,以所得资金抵偿余款150万元
C、要求甲汽车贸易公司向自己移转办公楼的所有权,以抵偿余款150万元
D、要求甲汽车贸易公司支付150万元,由丙物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 债务人甲汽车贸易公司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保证人丙物资公司,属于反担保。丙物资公司对甲汽车贸易公司办公楼享有抵押权,而乙汽车厂对该办公楼并不享有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保证人丙物资公司对抵押物即甲汽车贸易公司办公楼有优先受偿权,而债权人乙汽车厂对抵押物没有优先受偿权,只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D项正确,B、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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