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钱某,男,32岁,无业游民。 2004年6月,被告人钱某在某县车站等车时偶遇某县自动化设备厂供销员方某,因同路相互攀谈而初识。2004年12月,被告人在某市时又遇到方某,交谈中被告人得知方某来该市办理申请出境赴香港的手续,乃心生邪念,自称是市公安局出

admin2016-04-14  51

问题 被告人钱某,男,32岁,无业游民。
2004年6月,被告人钱某在某县车站等车时偶遇某县自动化设备厂供销员方某,因同路相互攀谈而初识。2004年12月,被告人在某市时又遇到方某,交谈中被告人得知方某来该市办理申请出境赴香港的手续,乃心生邪念,自称是市公安局出人境办事处工作人员,并接过方某所带材料翻了翻,颇似内行地指出方某不符合申请出境条件。由于当时钱某身着警服,且双方自认有缘,方某对其深信不疑,乃求其帮忙。钱某拍着胸脯向方某保证,此事包在他身上,但同时向方某提出“打通关节需一些活动费”。方某当即将有关材料及“活动费”5000元交给钱某。后方某见久无回音,到市公安局一打听,乃知上当受骗,报案后钱某被抓获。在公安机关,钱某还交代了其于1997年12月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财物1500元的犯罪事实。
问:本案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选项

答案(1)根据刑法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钱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财,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招摇撞骗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是5年。本案中,被告人钱某盗窃1500元,可以判处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所以追诉时效是5年。自犯罪之日1997年12月起计算,至2004年12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3)由于不能追究钱某盗窃的刑事责任,所以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的盗窃犯罪事实也没有认定自首的必要。 (4)根据刑法的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当从重处罚。所以,本案对于被告人应当按照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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