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07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副食加工店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

admin2012-03-13  25

问题 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07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副食加工店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1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000元。其他相关资料:
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2)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
(4)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5)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整的扣除额。
(6)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不考虑工资附加三费)。
(7)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2006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选项

答案(1)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52000+(1+3%)×3%一3510+(1+17%)×17%=1004.56(元)。 (2)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04.56×(7%+3%)=100.46(元)。 (3)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52000+(1+3%)=50485.44(元)。 (4)2006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税前准予扣除额=3510÷(1+17%)÷(3×12)×6=500(元)。 (5)2006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可扣除的限额=[800000+52000÷(1+3%)]×15%=127572.82(元)。实际支出额=20000+10000=30000(元)>127572.82(元)。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0。 (6)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2006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增=40000元。 (7)一个投资者举办多家独资企业,固定选择一家企业扣除生计费。2006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00—650000+50485.44—100.46—500+40000—3500×12=197884.98(元)。 (8)2006年餐馆和副食加工点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7884.98+400000—360000)×35%一14750=68509.74(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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