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某天半夜,家住县城中心区的居民甲,发现一伙窃贼正在撬砸住所对面的商店卷闸门。甲当即拨打110报警,值班民警接警后说:“下这么大的雨,哪有小偷?”说完即挂断电话。甲再次拨通110电话报警,又遭到拒绝。次日,被盗商店店主乙发现被盗走物品价值共5万

admin2013-11-01  36

问题 2009年3月某天半夜,家住县城中心区的居民甲,发现一伙窃贼正在撬砸住所对面的商店卷闸门。甲当即拨打110报警,值班民警接警后说:“下这么大的雨,哪有小偷?”说完即挂断电话。甲再次拨通110电话报警,又遭到拒绝。次日,被盗商店店主乙发现被盗走物品价值共5万余元。县公安局110接警中心曾对社会公开承诺,在城区内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赶到现场。乙认为,如果出警及时,盗贼不会得逞。遂多次向县公安局索赔,未果,于是将县公安局告上法庭。(2009年案例分析第71。74题)
乙向公安局提出的索赔请求(     )。(2009年案例分析第73题)

选项 A、能成立,因为县公安局的违法不作为造成了乙的财产损失
B、不能成立,因为商店失窃与县公安局的不作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C、不能成立,除非失窃时打电话报警的是乙本人
D、不能成立,县公安局不是赔偿义务机关,乙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索赔请求

答案A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请求人、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6条、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参照上述规定,县公安局的不作为行为与乙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县公安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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